溫州市永強南片區海城單元E-35a地塊位于溫州市龍灣區海城街道,東接公園綠地和海城市場監督管理所,南臨公園綠地,西至海川路,北臨廣場路,占地面積約3220.4m2(4.83畝)。地塊歷史上主要為農田和農業物資存放場所,地塊現狀為公園綠地。根據《溫州市永強南片區海城單元(0577-WZ-YN-04)控制性詳細規劃》(2012年)和《溫州市永強南片區海城單元(0577-WZ-YN-04)E-35、H-28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》(2020年),本地塊用地規劃由公園綠地(G1)修改為文化設施用地(A2),用地性質屬于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中的第二類用地,同時屬于《國土空間調查、規劃、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》(自然資辦〔2023〕234號)中的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(08)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九條規定,用途變更為住宅、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,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根據《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》(浙環發〔2021〕21號)與《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》(溫環發〔2022〕19號),本調查地塊屬于甲類地塊,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。
對比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的第二類用地篩選值,溫州市永強南片區海城單元E-35a地塊土壤檢出指標濃度未超過建設用地第二類用地篩選值。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》和《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督管理辦法》與《溫州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調查監督管理規程》的要求,溫州市永強南片區海城單元E-35a地塊土壤環境質量滿足《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(試行)》(GB 36600-2018)的第二類用地性質要求,下一步可作為文化設施用地(A2)開發利用。該調查地塊無需開展后續詳細調查等系列工作。